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来源:国家发改委收藏
2024-03-1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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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1、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2、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将被处以罚款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2)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3)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4)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5)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3、纳入保障的项目需满足三项条件

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2)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3)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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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2月8日

附件:《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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