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信部收藏
2025-03-04 15:58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复核工作
(一)我部公告的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
(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5年7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5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 哲 010-64102633
黄贞静 010-682053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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