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的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将受处理

来源:铸造头条收藏
2020-09-27 10:40

2020年7月31日,科学技术部官网发布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

《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范围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科学技术人员的12种行为被列入违规范畴:(1)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3)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4)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5)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6)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7)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规定》明确,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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