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藏
2024-08-1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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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破除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为导向,以创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为重点,围绕经营主体生存发展所需的高频事项,深化跨区域协同合作,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经过三年时间,京津冀区域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障碍有效破除,贸易投资和政务服务更加便利,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经营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

二、持续规范市场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一)优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推进三地企业开办、变更、注销规则和流程统一,提升跨区域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优化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推动企业迁移调档和经营场所变更合并办理。推动京津冀跨区域投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共享。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深入实施京津冀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合作协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协作机制,开展三地交叉互查,实现交叉检查结果通报互认。定期开展三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交流培训,探索开展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抽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三)提升跨区域创新协同能力。建立完善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机制,鼓励三地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产学研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加快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指引,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助力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分工合作和集群跨区域协同培育机制,持续优化重点产业链营商环境,聚焦集成电路、网络安全、安全应急装备等重点领域,合力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三、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四)协同推进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京津冀经营主体维权投诉协同处理机制,强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和治理体系。实施统一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流程,推进京津冀海外维权服务资源共享。

(五)推动监管执法标准规范统一。探索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鼓励各行政执法领域探索建立京津冀统一规范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京津冀跨区域监管联动,完善在反垄断、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信用监管等重点领域三地监管执法定期会商、应急响应等机制。加强三地监管执法资源共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构建跨区域跨部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防联控机制。

(六)提高异地司法协同质效。深化三地司法协作,持续优化跨区域立案服务,实现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就近立案,三地法院协同做好委托审查、委托告知、委托送达等工作。支持三地法院签订执行合作备忘录,建立常态化执行联动机制,高效办理异地财产调查、扣押、拍卖和房产腾退等事项。

(七)加快建设诚信京津冀。建立京津冀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和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商引资、企业账款支付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依托京津冀区域公共信用数据共享系统,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京津冀征信链等作用,促进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体系。

四、持续提升国际化水平,营造开放包容的投资贸易环境

(八)推进区域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三地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按照国家部署,在无纸贸易、电子支付、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计算设施位置等领域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等业务,提升自贸试验区内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

(九)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市场准入内外资平等。支持三地因地制宜向自贸试验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内外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在符合行业审慎监管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事项。

(十)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优先支持在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区域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强化京津冀区域海关监管服务协作,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积极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深化“单一窗口”地方特色服务功能建设,加强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物流信息节点对接,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状态查询服务。在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矩阵下,依托三地税路通子品牌为跨境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支持。

五、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更好满足经营主体办事需求

(十一)提升异地办事便利度。梳理推出“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三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探索推动一批高频“一件事”在京津冀地区实现跨域通办、异地可办。深入推进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互通互认,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三地互认。发布并动态更新京津冀电子证照共享清单,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认互通。推行全程网办、多地联办、远程帮办等业务模式,推动税费缴纳等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京津冀跨区域办理。

(十二)加强数据信息互认共享。建立健全京津冀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制定京津冀政务数据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京津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

(十三)融合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将京津冀区域通办事项全部纳入京津冀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专区,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加强京津冀与雄安新区自助终端服务应用对接,推动更多高频办理事项纳入京津冀通办专区。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做到线上线下标准统一、全面融合、服务同质。

六、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助力区域协同发展

(十四)促进教育资源协同发展。完善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合作机制,推动京津优质中小学、幼儿园与河北省学校开展跨区域合作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组建京津冀高水平大学、应用(技术)型高校、师范院校等不同类型的高校联盟,促进高等教育资源集聚优化。稳步推进京津冀高职院校开展跨区域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和职业院校跨区域中职三年加高职两年联合培养。

(十五)推进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设京津冀医联体,深化合作共建和远程医疗,增强卫生服务整体能力。继续扩大异地就医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为三地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动京津冀三地医疗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协作。发布并动态更新三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强化就业政策协同。研究修订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推介、供需对接等区域性深度合作,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续推动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在部分领域职称评审中实行专家资源共享。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证书核验平台,实现在线核验三地职称证书信息。

七、支持雄安新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功能疏解项目落地

(十七)持续提升涉企服务质效。聚焦重点项目和疏解企业办事需求,持续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创新用地政策,推动产业项目用地灵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加快形成具有雄安新区特色的土地供应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着力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并联审批协同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八)加快重点领域对外开放。鼓励企业利用内外两个市场融资,深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跨境人民币贷款等工作。支持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在雄安新区扩大实施范围。推进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经营稳健、资质优良的外资机构在绿色金融、养老健康、资产管理等领域展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各类业务试点。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雄安新区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推进雄安新区智慧海关建设,加快推进雄安综合保税区全景可视化业务管理平台落地,实现智能监管、智慧通关。

(十九)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探索开展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健全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用好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建立全国性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创新联盟,按程序积极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雄安新区纳入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雄安未来产业需求,针对性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工作。探索建立高端人才双聘制,吸引北京人才到雄安新区创新创业,推进北京医疗、教育人才向雄安新区无障碍流动。

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京津冀三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会同本省(市)有关部门,完善营商环境协同优化机制,共同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形成合力,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介京津冀三地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为推动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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