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浙江省政府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

来源:商务部收藏
2024-11-2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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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商务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舟山岛北部片区、舟山岛南部片区为基础,统筹宁波片区,加强区内区外联动。力争到2030年,围绕大宗商品全产业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特色功能岛,储运规模稳步扩大,精深加工链条不断延伸,贸易交易生态趋于完善,海事服务国际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粮食、能源资源等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初步建成功能完备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海事服务基地和贸易、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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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

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通知

(商自贸发〔2024〕29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168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

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

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推动大宗商品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有效发挥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

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舟山岛北部片区、舟山岛南部片区为基础,统筹宁波片区,加强区内区外联动。力争到2030年,围绕大宗商品全产业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特色功能岛,储运规模稳步扩大,精深加工链条不断延伸,贸易交易生态趋于完善,海事服务国际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粮食、能源资源等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初步建成功能完备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海事服务基地和贸易、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

二、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储运基地

(一)完善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统筹舟山海域海岛资源,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加快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快构建区内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网体系,加快建设鱼山至宁波化工品管道。研究沪舟甬通道等交通配套设施前期工作。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源配置,支持大宗商品储运和相关重点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等多种方式,依法合规为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储运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健全大宗商品储备体制机制。支持创新构建灵活高效的储备运行管理机制,发挥好储备的应急和调节能力。

(三)构建国际化大宗商品企业商业储备体系。吸引相关企业到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储备。加强保税商品登记系统建设,支持利用储存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大宗商品开展仓单融资、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请调整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内贸仓属性。

三、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加工基地

(四)推动石化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加快推进浙江宁波石化产业基地和舟山拓展区建设,延伸发展高端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等中下游产业。对新建项目依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优先使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五)加快拓展铁矿石中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铁矿石中下游加工产业,建设辐射亚太地区的国际混配矿分销中心。

(六)促进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开展进口粗铜、再生铜打包、破碎、铸轧等加工业务,开展有色金属矿产及中间品分装业务,打造有色金属矿产混配加工及分销中心。支持开展新能源相关原材料仓储业务。

(七)提升粮食精深加工水平。推进粮食加工产业链向纵深延伸,培育优质蛋白国际供应链和相关产业生态体系。谋划建设粮食产业功能岛。

四、建设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心

(八)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在衢山及周边岛屿建设大宗商品特色型综合保税区,加强综合保税区内外联动,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大力推进保税监管创新,结合智慧海关建设推进大宗商品监管模式创新。推动更多大宗商品等领域外贸主体使用电子贸易单据,带动贸易数字化发展。给予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办理工作许可、居留等手续便利。

(九)提升贸易金融服务水平。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优化单位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电子贸易单据系统进行新型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大宗商品专业性服务团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领域重点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支持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融资。为境内出租人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十)构建多层次的期现货市场。支持以铜精矿、新能源相关金属及中间品为主开展现货交易、海运提单交易、数字仓单交易等业务。支持舟山建设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开展大豆进口现货实物交收试点,支持相关经营主体通过大豆交易中心出售、转让保税交易库内现货大豆。

(十一)建立高水平的期现货交易模式。加快完善大宗商品保税交割体系,推动境内期货交易所研究布局扩容交割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境外经营主体参与区内现货交易平台产品交易及相关资金进出。

六、深化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

(十二)提升保税燃料加注国际竞争力。允许浙江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在舟山符合监管条件的场所内,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进口燃料油和沥青、生物柴油以及其他既不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也不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商品混兑调和、出口业务。支持参照保税燃料油加注管理模式,开展生物燃料油、绿色甲醇、液氢、液氨等新型绿色船舶燃料加注试点。支持依法依规以管道直供模式开展船用保税燃料岸基加注业务。

(十三)加快综合海事供应体系建设。支持舟山优化船舶、货物、人员进出境等管理,推动锚地供应服务从单一供油向物料补给、船舶维修等一站式服务拓展。允许开展锚地航修试点。完善物料保税仓供应模式,对保税仓库内专用于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货物试行先供船后报关。培育海事服务电商平台,构建船供通关线上监管新模式。

(十四)构建国际航运服务体系。授权“浙江宁波舟山港”为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相关企业优化整合。授权浙江省开展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审批。

(十五)促进和便利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因大宗商品业务需要,可按照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规定,向境外提供数据。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的大宗商品数据清单,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清单外数据可按规定出境。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方案,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有序稳妥推进建设。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分步骤分阶段压茬推进落实任务事项,确保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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