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头条  聚焦全产业链新资讯!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来源:[财政部关税司] 发布时间:2023-02-02 09:26 浏览:

image.png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1日


mmexportcad0125f8ef4f802dc75424524ad5ef9_1623235711012.gifimage.png
image.pngimage.png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a611bf3748da6ba64b9efa866e57aeb.jpg

/*本文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网络,若牵涉版权请联系删除。

铸造头条微信二维码.jpg

——欢迎登陆www.zhuzaotoutiao.com发表您的作品

评论
分享

全部评论
  • 正在加载数据 正在加载评论数据,请稍候...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热门文章
热门图片 更多
  • 中国铸造协会名誉会长、宁夏科协副主席、北京铸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凡参加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热门活动 更多
  • 暂无相关内容
合作伙伴 更多
  • 暂无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