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权人自 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提出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2024年1月20日(含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按序进行审查。
1. 提交时机。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2. 提交方式。专利权人应优选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3. 提交材料。专利权人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3.3节提交经签字或盖章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等。
4. 关于费用。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请求且被准予备案的,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自合同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实施减缴。
5. 审查与通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准予公告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发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通知书。
6. 登记与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事项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7. 救济措施。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电话咨询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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