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示范区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设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市(含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简称地市)。示范区总数控制在20个左右,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1个。
此外,示范区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以5年为一个示范周期,到期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长示范期限。
《办法》还规定了示范区创建申报应具备的条件。其中指出,需区位交通条件良好,应位于主要经济发展轴带,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较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需产业承接潜力较大,矿产、能源、土地、人力等资源丰富,要素成本具有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729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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