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经济格局正在深刻重塑,在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进程中,浙江民营企业全球化布局和发展面临新局面。一方面,企业迫切需要“走出去”,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形成具有全球运营和管控能力的总部基地,建好“大后方”。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聚焦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培育发展根植浙江、布局全球,现代化治理水平高、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强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打造总量大、能级高、环境优、国内外影响力显著的民营经济总部高地。
《工作方案》为浙江明确了目标:
到2025年
培育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100家、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20个
浙江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
民营企业总部及集聚高地的能级和影响力在全国进一步凸显
到2027年
浙江民营经济的总部能级显著跃升,力争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进入世界一流企业国家培育库
浙江上榜“世界500强”总部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若干总部集聚高地达到国内一流,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高地
培育民营经济总部企业
各设区市按照《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开展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认定。
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如何认定?原则上,总部企业须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其中,企业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分别达1亿元和10亿元,机构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分别达5000万元和5亿元。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总部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
培育总部领军企业。由第三方机构对入库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公布100家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并加强培育。
支持企业创新。支持领军企业首台(套)产品应用推广,推荐进入政府、央企、国企采购目录。鼓励领军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平台。更好发挥“4+1”专项基金等撬动作用,赋能领军企业发展。
加强要素保障。支持领军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加强人才保障。授权符合条件的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内职称评审工作。
建设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
认定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委托第三方评价遴选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总部企业10家(含)以上、领军企业3家(含)以上且特色明显的县(市、区),建设“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对山区海岛县,视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培育区域特色优势。支持杭州市、宁波市围绕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等建设全球一流的综合性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聚焦先进制造业等产业优势和浙商侨商等地方资源, 在政策、服务和生态体系方面开展突破性探索,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
推动总部企业优化全球布局
抓好企业总部招引。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服务业等锻长板补短板重点领域,省市县三级合力绘制更新产业图谱,明确招引重点和主攻方向,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招引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跨国企业、优质民营企业在浙设立总部。
抓好企业总部招引。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服务业等锻长板补短板重点领域,省市县三级合力绘制更新产业图谱,明确招引重点和主攻方向,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招引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跨国企业、优质民营企业在浙设立总部。各市、县(市、区)要强化对企业总部招引项目的要素保障。
支持总部企业开放发展。支持浙江总部企业落实国家东西部协作、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战略。支持总部企业抢抓“一带一路”、RCEP等国际合作机遇,加强与欧盟等发达国家、东盟等周边国家产业链合作。加强与总部企业相对集聚国家(地区)的合作对接。
《工作方案》还明确要优化发展环境。要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构建总部企业联系服务长效机制,及时协调化解企业发展诉求问题。同时,加快建设高素质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培育新生代企业家,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对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培育、招引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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