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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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深化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发挥标准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utao@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2日


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标准支撑。力争到“十四五”末,初步建立覆盖标准制定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府颁布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坚持以监督强管理,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升标准制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时效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别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监督,严格标准立项评估,加大标准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强化立项意见建议协调处置,提高标准立项的规范性。加强标准起草监督,严格落实对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开展验证的要求,加强标准草案意见征求和意见处理,提高标准起草科学性。加强标准技术审查的监督,完善申诉、协调机制,保证标准制定的公正性。加强标准制定各环节时间进度的监督,加快各环节衔接,提高标准制定的时效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国家标准复审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号、复审、备案情况的监督抽查,对未按规定编号、备案拒不整改的,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

(二)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实施和监督。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部门按照“谁需要,谁提出”“谁组织起草,谁推广实施”原则,认真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责任。法律法规明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监督检查责任,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查处,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到位。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公开的监督力度,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监测评估和投诉举报反映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问题。进一步健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常态化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三)督促推进推荐性标准的宣贯推广。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符合版权要求的前提下,保障标准实施主体及时获取相关标准信息。督促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推动运用政府采购、招投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监督,着力破解“重申报、轻建设”问题,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注重通过标准实施监督追溯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优化标准制定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利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加强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制定和实施行为的监督。推进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优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通过监督举报线索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署名权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推动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其执行的标准,对未按要求公开其执行标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对已公开执行标准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监督,对冒用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以及产品和服务未达到企业公开的领跑标准水平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强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工作规范引导。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约束性、绩效性、激励性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简称对口单位)的考核评估。开展对口单位组建国内技术对口工作组、组织研提国际标准投票意见、国际标准投票率、重要国际标准识别、广泛征集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针对对口单位审核报批国际标准提案效率、组织中国代表团参加国际会议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提升对口单位工作规范性。

(六)强化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后处理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中发现的标准老化滞后、交叉重复或超范围制定等情况的处理力度。对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时修订或废止。加强协调沟通,推进交叉重复标准的修订调整,提高标准的协调兼容性。组织对超范围制定标准的监督抽查,及时修订或废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同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并公示。

三、工作举措

(七)建立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抽查制度。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抽查制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组织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审评机构、国际标准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以及标准制定、实施相关单位的标准制定、实施有关材料、网站内容、标准文本等进行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验证。鼓励依托国家标准验证点开展监督抽查中的技术验证,没有国家标准验证点的领域,可依托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者其他获得资质认定、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验证。

(八)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以标准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以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重点,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定期采集标准实施数据,分析标准实施状况,为标准监督提供数据支撑。探索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有效实施率监测分析,发布各类标准实施情况报告,促进各类标准管理。定期围绕国家重大部署,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监测,及时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九)强化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完善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广泛收集标准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实施方与标准制定方的信息沟通联系。建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监管部门共享标准信息通道,及时将执法和监管中发现的标准问题反馈标准制定单位。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问题处理制度,强化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的处置回应监督,对标准实施反馈的问题不处理、不回复的情况加强督促通报,提高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处置满意度。

(十)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所归口的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团体标准组织对所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将评估结果应用于标准复审修订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支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促进相关标准实施和改进。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推广工作,推出一批标准实施典型范例,总结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培养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构。探索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通则和评估方法体系,推动评估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组织保障

(十一)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国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工作,组织对国家标准制定和宣贯推广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监督工作,对本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进行监督,会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加强本辖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优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功能,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标准社会监督员队伍,为开展标准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鼓励开展标准制定满意度和标准实施有效性第三方测评。

(十三)持续强化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制定主体的自我监督。团体标准组织加强标准内容先进性、程序规范性的自我监督。企业加强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公开标准。鼓励有关主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我监督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将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纳入质量工作考核体系,依法做好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本地方、本部门实际情况,探索健全标准监督方法和工具,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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