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禁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化、行业化停产整顿措施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收藏
2026-10-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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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并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停产整顿的启动条件、实施程序、整改管控等作出系统性制度规范,推动停产整顿从单项执法措施转向标准化闭环治理机制。《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停产整顿是切断重大风险传导、防范事故及次生衍生风险的法定关键手段,但基层人员在执法中长期存在适用边界不清、整改过程监管偏软、复产验收责任虚化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不敢停、不愿停”或简单化扩大停产的现象。《办法》立足山东工矿企业体量大、高危行业集聚、风险点多面广的实际,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清晰区分停产措施与整顿措施两大环节,坚持依法叫停、精准管控、规范整改,既守住安全底线,又避免“一关了之”。

在启动环节,《办法》分类划定触发情形。对发生亡人事故,或虽无人员死亡但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单位,监管部门对照事故调查组整改意见全面排查隐患,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次生衍生事故;日常检查、上级巡查、举报核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同时,《办法》规范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流程,对同一事故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情形分类处置,理顺分级监管权责。

在过程管控环节,《办法》构建闭环链条。监管部门指导企业编制、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全程跟踪整改进度,及时处置虚假整改、擅自复产等行为。企业整改完成并提交书面申请后,监管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停产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技术复杂、设备采购周期长、不可抗力等难以按期完成的,经申请最长可延期3个月,为隐患科学治理预留合理时间。

在刚性约束方面,《办法》畅通行刑衔接。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存在现实事故风险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依法采取停供电源、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除紧急情形外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拒不消除隐患、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吊销相关证照。针对关闭破坏安全设施、篡改隐匿安全数据、无证从事高危作业等行为,同步构成重大隐患的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伤亡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责。

此外,《办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工作中,严禁层层设卡设限,严禁随意实行集团化、区域化、行业化停产整顿措施,严禁进行“层层加码”“一刀切”式停产整顿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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